
爐濟殿 組 織 章 程
(修改日期:103/02/04日)
業經第2屆99年第3次管理、監察委員會決議通過之
業經第3屆99年第1次管理、監察委員會決議通過之
業經第4屆103年第1次管理、監察委員會決議通過之
第 一 章:總 則
第 一 條:本廟定名為爐濟殿(以下簡稱本廟)。
第 二 條:本廟為依法設立高雄市林園區東汕里東汕路26號。
第 三 條:本廟供奉道教【關聖帝君】、【玄天上帝】、【玉皇大帝】為主神,尊照道廟體制,安祀副神,以宏揚中華文化,樹立民間正信,宣導主神聖蹟,排除不良習俗,激發人心向善,促進社會和諧,復興民族精神,並舉辦公益慈善及文化教育建設等事務為宗旨。由信徒互選舉之信徒代表暨管理委員會,管理有關廟務各項事務等。
第 四 條:本廟一切行政事務均依照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二 章:任 務
第 五 條:本廟經常辦理下列項目:。
1. 定期詮釋道教經義及主神聖蹟,以端正宗教信仰。
2. 舉辦道教傳統科儀齋醮慶典道場法會。
3. 倡導精神倫理道德,端正社會風氣。
4. 維護管理所屬財物及古蹟文物。
5. 舉辦社會公益慈善事項,推行道教教義及文化教育等有益身心健康活動。
6. 敦睦信徒及信眾情誼,培養守望相助互動精神。
7. 協助推行政令,促進社會祥和安定之現代化社會。
8. 其他有關應辦各事項。
第 三 章:組織及職權
第 六 條:本廟已向高雄市政府核備之信徒(以設籍於東、西、中、北汕里)原住在本地部落之後裔為主,並以戶為原則並得置贊助會員,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得為本廟之信徒:本廟信徒(代表)置49人、(103/02/04修改)並得召開信徒(代表)大會行使會議職權,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七 條:本廟信徒應遵守本章程及本廟各項會議議決之義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主任管理委員提經信徒(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註銷其信徒資格及其在本廟所擔任一切職務。
1. 違背本廟章程宗旨損害本廟利益及聲譽,或違反道教規律行為者。
2. 管理委員、監察委員開會連續2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3. 管理委員、監察委員開會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4. 違背本廟內規定情節重大者。
5. 死亡或以書面表示放棄資格和行動不明,經公告6個月仍無音訊者。
第 八 條:本廟信徒(代表)大會訂每年召開1次、於每年國曆3月份召開之。
第 九 條:本廟信徒資格無繼承權、有選舉權、罷免權及會議時有詢問、提議、附議、表決權。
第 十 條:本廟設管理委員會為執行機構,置管理委員25人、監察委員9人。
第十一條:本廟管理委員會置主任管理委員1人、副主任管理委員若干人。由管理委員中互選之,主任管理委員綜理日常事務對外代表本廟,如因事未能執行職務時、由副主任管理委員代理其職務。(主任管理委員得連選得1任)
第十二條:本廟監察委員會為監察機構、設監察委員9人。
第十三條:本廟置常務監察委員1人、由監察委員中互選之。
第十四條:本廟管理委員、監察委員、信徒(代表)均為義務職、但為處理會務時得發給膳宿交通費。任期4年1屆連選得連任、於每屆召開第1次會議宣誓就職日起至屆滿為止,並應函報請主管機關及所屬道教會核備。
第十五條:本廟信徒(代表)及管理委員、監察委員之選舉方式如下:
1. 選舉信徒(代表)以各村廣播通知、各信徒前往指定投票所投票。
2. 信徒(代表)選舉管理委員、監察委員另電話通知。
3. 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使之、有主神聖旨指示時得以筊杯產生之。
4. 選舉投票所設在本廟內。
5. 選舉投票所工作人員由管理委員會經通過後得可行使之。
第十六條:本廟僱用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提請主任管理委員審核後生效,於召開管理委員會時提出報告追認。
第十七條:本廟管理委員、監察委員如有違法失職行為者、由信徒(代表)3/1以上簽署書面敘述理由向管理委員會提出報告時,應於15日內召開信徒(代表)大會,信徒(代表)應過半數出席之『同意罷免』票數應達出席總人數3/2以上通過、否則為否決,罷免通過者之被罷免人應自即日起解除所有職務。
第十八條:本廟置會務工作人員得聘總務組長、財務組長、會計等若干人,由主任管理委員遴聘選其人品、經管理委員會追認後聘任之、解任時亦同。
會務工作人員得出席或列席與會相關議題作補充說明之。
總務組長得以授承主任管理委員之命令綜理會務及執行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會之決議各事項。
第十九條:本廟得聘請榮譽主任管理委員及顧問等若干人、其任期與當屆相同。
第 廿 條:本廟信徒(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1. 制定及修改本廟組織章程。
2. 議決財物之處分、變更、增置、重建及營造各事項。
3. 議決信徒之加入和除名。
4. 選舉及罷免管理委員、監察委員。
5. 審議各項事務計畫及年度收支決、預算與工作計畫。
6. 議決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及信徒(代表)大會提議事項。
7. 其他對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會之授權追認各事項。
第廿一條:本廟管理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1. 執行本章程所訂定之任務項目與各項會議決議及革興事項。
2. 財物之處分、變更、增置、重建及營造各事項。
3. 定期會議時應提出工作報告及財物及環境之維護管理。
4. 審查信徒之加入和除名、會務工作人員任免。
5. 擬訂各項事務計畫及年度收支預算、決算與工作計畫。
6. 擬訂修訂本章程各項辦事規則及內規草案。
7. 辦理宗教文化活動樂捐事項。
8. 管理委員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99.3.6修正)。
9. 其他有關本廟慶典各項事項。
第廿二條:本廟監察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1. 稽查財務管理及會計與收支預算、決算業務。
2. 向信徒(代表)大會提出監察報告。
3. 辦理移交監察事項。
4. 財產移交監督事項。
5. 監察委員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99.3.6修正)。
第廿三條:主任管理委員之職權如下:
1. 執行管理委員會決議事項。
2. 信徒(代表)大會及管理委員會召開事項。
3. 綜理日常事務各項對外代表本廟。
4. 監督會務工作人事案。
第 四 章:會 議
第廿四條:信徒(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次,由主任管理委員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管理委員會認為必要,或經信徒(代表)5/1以上之請求,或監察委員會函請召集召開之。
第廿五條:管理委員會會議最少以每6個月召開1次,由主任管理委員召集主持。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與監察委員會合併召開聯席會議,亦得邀請常務監察委員或顧問、榮譽主任管理委員等列席。
第廿六條:本廟監察委員會會議最少以每6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常務監察委員召集主持。亦得邀請主任管理委員或顧問、榮譽主任管理委員等列席。
第廿七條:本廟各項會議悉依會議規範有關規定辦理,但對於修改組織章程或置產及財務處分時、則必須經過信徒(代表)人數2/1以上之出席、以出席人數3/2
以上同意決議時才始得有效。
第廿八條:本廟各項會議所決議事項不得抵制政府有關法令及本章程與道教規律等,並將會議所決議事項記錄函送主管機關核備之。
第 五 章:經費及會計
第廿九條:本廟經費來源如下:
1. 油香錢及道場法會活動收入。
2. 宗教文化教育活動樂捐收入。
3. 財產收益收入。
4. 基金及其孳息收入。
5. 其他收入。
第 卅 條:財務及會計悉依據政府有關規定辦理建立制度,財產應詳細編列帳目管理並列入移交。
第卅一條:會計年度應以政府會計年度每年01月01日至12月31日止。
經費收入均使用統籌編號收據、各項收支應於每次定期會議時提出報告之。
第卅二條:為維持會務如建修廟宇及辦理公益慈善、教育文化事業、各項慶典活動得由管理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結束時應向聯席會議提出成果報告、陳送信徒(代表)大會審核。
第卅三條:本廟財產為永久性屬於全體信徒供有、其不動產及重要法物應向主管機關、及告知所屬道教會核備。
如因事故解散或撤銷時、其賸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應歸屬政府自治團體或指定團體機構、並聲請法院辦理必要之處分。
第卅四條:本章程提經信徒(代表)大會會議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卅五條:本章程如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卅六條:本地區之東汕、西汕、中汕、北汕之里長均為本廟當然委員,如里長期滿,改選時應由新任里長接任委員之職權。
備 註:本章程共1~5章、計有36條、修訂日期:95/03/01日、99/3/6日、103/2/4日。業經信徒(代表)大會通過陳報主管機關核備之。